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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实施,力促职业院校校企合作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421  更新时间:2015-8-19 22:38:0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校企合作模式是职业教育中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近日,省政府正式下发实施《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以 下 简 称 《办法》),明确提出,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要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机制。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整合职业教育相关专项资金,资助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建设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教学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对校企联合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带领学生开展技术服务、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资助或奖励;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任务、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

    规模以上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岗位数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数的10%,大中型企业每年提供的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习岗位数不少于在职员工数的0.5%。企业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职业院校联合组建办学实体,或者独立举办职业院校。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 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与合作职业院校共同培养的学生。


    职业院校应积极实行“双证书”(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管理工作,在职业院校制定培养目标、设置专业、课程改革、教材开发、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作。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将实践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校学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顶岗实习应当不少于6个月,并将实习情况纳入学生考核范围。

    职业院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其接受捐赠收入、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职业院校研发形成的技术,符合规定条件的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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