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官方微博
您现在的位置: 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创新创业|科技孵化|成果转化|双一流建设 >> 创新与科研成果转化 >> 正文
科研成果持有者将可通过六种方式转化科研成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062 更新时间:2015-8-25 22:19:22

    8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二审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六种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和六类国家将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草案第十二条明确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国家安全能力的;(二)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起实施。本次修法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最新推荐 更多>>
    行业资讯

    | 法律公告 | 寻求报道发展历程 | 联系我们 | 公益活动 | 赛事活动 | 联盟成员
    电    话:010-56257726  传   真:010-56257726  Email:Hezuo@cauec.org 
    京西办公区:北京莲石湖西路98号院7号楼阳光大厦   万寿路办公区:北京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信部机关 
    Copyright 2014-2024 版权所有 校企合作联盟 校企联盟(北京)科技咨询中心  京公网安备11010902000809号   京ICP备14029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