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校企合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办《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校企合作进程,提升校企在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创新创业机制形成,深化产学研用融合,发挥联盟成员各自优势,决定成立中国校企合作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中文名称为中国校企合作联盟,英文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英文缩写为“CAUEC”。(以下简称“联盟”),为明确联盟成员、工作宗旨、机构设置和管理、成员权利与义务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联盟是由在业界有代表性的院校、在市场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商协会和科研院所等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以校企联盟(北京)科技咨询中心为依托,是跨行业、跨地域的社会组织。联盟会员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四条 联盟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国内外校企合作产业链有关的产、学、研、用等各方资源,通过政府引导,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台共建的原则,携手共进、集思广益、合纵联横,建立良性的校企合作产业生态,从而促进中国校企合作联盟的规模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联盟宗旨:以“跨界、融合、创新、协作、共赢”为宗旨,凝聚力量,共谋发展。打造以产、学、研、用多赢的产业平台。平台将通过有效沟通,实现对需求的最大汇集;通过开放式服务,实现以校企科技服务资源和人力资源服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能力的拓展与提升。
第六条 联盟目标:营建健康有序、可持续的产业经济环境,提升中国校企合作联盟整体形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将积极展开“开放协作,聚集共享,融合创新,全面辐射”的产业化创新合作模式,整合校企合作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优势资源,解决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共性问题,促进联盟成员发展,探索建立一流的产业联盟运作模式,培育联盟优势。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资源共享平台 吸收各省市校企合作组织、创业投资机构、科研院所、院校、媒体、企业成为中国校企合作联盟理事或会员单位,有一定影响力的机构将成为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长单位。建设一个资源共享、行业互助、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建立师资库、专家库、项目库、成果库、人才库等,不断扩大校企合作组织的规模。 (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服务 围绕现代服务科技成果开展技术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转移、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服务,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和新平台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创新创业孵化 通过创新创业宣讲和赛训,结合人才特点和环境,形成”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园“的全产业链的科技园区产业布局,逐步构建聚集“政、产、学、研、金、介、贸、媒”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形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知识创新的“创新场”。通过与高校和地方政府合作,构建创新创业孵化生态圈。 (四)、专业培训和产业研究 组织开展就业与创业培训,管理与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双师型”师资培训和互派交流,校企技术人才和市场管理人才的定向培养,使校企合作更顺畅。开展本领域政策、技术以及产业研究工作;组织会员企业针对本领域的共性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为会员提供本领域的咨询服务。 (五)、会展与活动交流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展会、论坛会、新产品发布会等,促进技术合作。不定期举办校企合作论坛、专项培训和博览会、大学生创新与创业大赛、公益活动与捐赠。按照“典型引路,示范推进”的工作要求,树立和推广一批校企合作典型单位。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联盟成员与国际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标准协会、高校等开展技术交流、项目合作,提升联盟及成员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七)、政府委托事项及其他相关业务 承接政府委托事项,组织承担、协助推荐联盟成员单位申请各类政府项目及资助,组织实施政府、行业重大、重点工程;协助推荐联盟成员单位申请各类政府项目报奖;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代表联盟各成员单位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评定,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进行诊断和咨询;协调、沟通现代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联盟自律职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创造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良好产业环境。 (八)、权益保护 保护联盟内各成员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联盟成员提供包括政策、技术、法律、信息、金融、培训、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服务,体现的是“全流程、全要素”的服务理念。 (九)开展有助于联盟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联盟会员包括全国校企合作领域从上下游院校、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科研院所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在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愿意参加本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指派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建立日常联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资质证明;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印发,发给会员单位相应级别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资源共享、平台共享; (五)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联盟项目中的优先合作机会; (七)了解联盟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保护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守联盟秘密,未经联盟许可,联盟成员不可擅自发布和披露联盟的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联盟。会员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组织架构:
(一)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联盟大会的职责是: 1.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向联盟大会提交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解释联盟章程; 3.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4.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6.决定联盟成员、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7.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8.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9.向联盟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10.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联盟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4.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会员培训、认证费用; (五)论坛及其他活动赞助费用; (六)其他收入; (七)利息;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联盟秘书处所需的管理费用支出; (二)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三)其他与联盟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大会依法决议。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盟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所有。 |